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928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松旺,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保全,现在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周 延
审判员 马志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