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6937号
起诉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3165R。
法定代表人: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文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其与被起诉人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了《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起诉人提供总建筑面积23.5万平方米的滢水湾花园(低层、超高层住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实际,被起诉人分六期支付设计费共计人民币700万元。起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设计义务,被起诉人仅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50万元。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立即支付设计费人民币5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89.5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2、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第8.6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12月25日起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现深圳市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即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可认定双方选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玲
审判员 洪  英  利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丽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