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岭南师范学院、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岭南师范学院,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寸金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82221。
法定代表人:兰艳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刚,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8号燕湖大厦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3165R。
法定代表人:全松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洪,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岭南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岭南学院)因与上诉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院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岭南学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署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第六次付费的时间是“工程竣工备案后10日内”。然而,该工程至今未正式竣工验收,第六次付费的时间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岭南学院不存在违约支付第六期设计费96624.5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机械院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了施工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拒不承担责任,并非是岭南学院怠于办理竣工手续,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根据岭南学院基建处反馈,经过收集签证单,发现签证单涉及到机械院设计公司应负责任的单张有十张。上述签证单发生在2008年到2012年期间,施工单位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多次向岭南学院发出签证单,言明是由于设计造成,费用应由机械院设计公司承担,但机械院设计公司拒不承担责任。正由于上述影响,导致该工程至今未正式竣工验收,并不是岭南学院怠于办理竣工手续,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因此,岭南学院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机械院设计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在岭南学院综合实验楼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多年的情形下,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并判决岭南学院支付第六期设计费及违约金正确;二、本案不存在因设计方案缺陷而导致工程未正式竣工验收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岭南学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机械院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岭南学院支付设计费287757.5元及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35%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利息为161317.4元);二、岭南学院承担自应付设计费之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每天500元,机械院设计公司比照银行利率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60970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岭南学院承担。一审庭审时,机械院设计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为:第五期应付设计费为191133元,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第六期应付设计费为96624.5元,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第二项诉求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和第一项诉求一致,但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6日,原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设计人)与原湛江师范学院(发包人、后更名为岭南师范学院即岭南学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湛江师范学院第二综合实验楼的工程设计;设计费收费费率按2,7%计,设计费总价暂定为1121850元;在工程竣工备案后10日内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暂定为112185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20%定金为224370元,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第二次付费20%为224370元,交付方案设计报建图纸后10天内;第三次付费30%为336555元,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后10天内;第四次付费15%为168277.5元,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批后10日内;第五次付费10%为112185元,工程主体封顶后10日内;第六次付费5%为56092.5元,工程竣工备案后10日内。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设计费收费费率按2.7%计,设计费总价暂定1121850元(暂从总投资4155万元计,即4155万元X2.7%),实际设计费按照本项目施工图(含二次装修设计图)设计概算并经招标人审定的建安投资额设计费率2.7%核定。设计变更修改补偿费用计算方法同设计费收费(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变更除外)。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合同第韦条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5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口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支付设计费……。
此后,原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进行了国企改制,并于改制后新成立了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即机械院设计公司。前述设计合同中原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机械院设计公司承继。2008年11月6日,机械院设计公司(设计人)与原湛江师范学院(发包人、岭南学院)签订了《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双方在协议中载明,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湛江师范学院第二综合实验楼工程设计,双方于2007年1月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07)机深设字S(1)01号,即原设计合同),原设计合同规定设计费收费费率按建安投资额的2.7%计,经审定的建安投资额为7079万元,经核定原设计合同设计费总价为壹佰玖拾壹万壹仟叁佰叁拾元整(1911330元)。2007年,设计人已经完成了全套施工图设计并通过了审查审批。2008年6月,发包人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求对原设计图进行修改和变更,即原A、B幢为化学院D、E幢为生科院实验室更改为A幢为化学院B幢为生科院实验室,D、E幢则更改为教学楼。经双方多次友好谈判和协商,就本次修改和变更导致的增补设计费及支付方式达成如下协议:1、增补设计费按原设计费总价191.133万元的46%计,即捌拾柒万玖仟元正(87.9万元)。原设计合同所有条款继续履行、生效。2、增补设计费87.9万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支付20%,完成设计修改并收到所有图纸和相关电子文件后一周内支付80%;本协议为原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后,机械院设计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设计工作。机械院设计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设计费经双方确认为1911330元,岭南学院目前已支付1623572.5元,尚有第五期设计费191133元及第六期设计费96624.5元未支付。庭审时,岭南学院对其拖欠的第五期、第六期设计费的金额无异议,对机械院设计公司主张的第五期设计费的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算亦无异议,但主张因涉案工程目前未进行竣工备案,第六期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另查明,庭审时,机械院设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岭南学院确认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但对于何时投入使用未做出答复。对于为何未进行竣工备案,岭南学院回答称:“涉及特殊案件处理及内部人员变动导致工程没有完成最终备案手续”。上述事实,有机械院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岭南学院拖欠的设计费。机械院设计公司主张岭南学院尚有第五期设计费191133元及第六期设计费96624.5元未支付,岭南学院对此无异议,但主张第六期设计费的支付条件目前尚未成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第五条约定,第六次设计费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备案后10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虽然未进行竣工备案,但已投入使用多年,按照常理分析,涉案工程应已具备办理竣工备案的条件。庭审时,岭南学院自称因涉及特殊案件处理及其内部人员变动导致未完成备案手续,故岭南学院在已具备办理竣工备案条件的情况下怠于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机械院设计公司请求岭南学院支付第六期设计费96624,5元,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机械院设计公司请求岭南学院支付第五期设计费191133元,岭南学院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500元的违约金。机械院设计公司主张因该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自行请求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机械院设计公司请求第五期设计费的违约金自2010年1月1日起算,岭南学院对该起算日期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机械院设计公司请求第六期设计费的违约金自2014年6月1日开始起算,因案涉双方均未就工程已具备竣工备案条件的具体时间进行举证,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自机械院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19年8月14日起计付。岭南学院按前述标准向机械院设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机械院设计公司遭受的利息损失,机械院设计公司另请求岭南学院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一、岭南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机械院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911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1133元为基数,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岭南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机械院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9662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6624.5元为基数,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机械院设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7元(机械院设计公司已预交),由机械院设计公司负担5947元、岭南学院负担9420元。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设计费有无事实依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一审期间仅抗辩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第六期设计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并未提出其他的抗辩理由。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施工期间的签证单,予以证明未完成备案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设计缺陷所导致,并非是上诉人怠于办理竣工手续,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以上签证单均为一审诉讼前已经产生,上诉人未有正当理由,在一审诉讼时拒绝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上证据,且在一审答辩时也没有提出该抗辩理由,因此,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根据上诉人实际使用涉案工程多年,但自称因涉及特殊案件处理及其内部人员变动导致未完成备案手续的情况,认定上诉人在已具备办理竣工备案条件的情况下怠于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处理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岭南学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15.61元,由上诉人岭南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明亮
审判员  聂 效
审判员  张秀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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