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岭南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4执22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8号荔湖大厦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3165R。
法定代表人全松旺。
被执行人岭南师范学院,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寸金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8222K。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岭南师范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304民初497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还款金额为XXX元,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人民币XXX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9)粤0304民初497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4978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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