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10执保451号
申请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8号荔湖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316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江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659767。
法定代表人:凌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星星电子产业基地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4906634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354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763,5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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