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2289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奇生,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3165R。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诉被告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念波
审判员 王 普
审判员 吴晓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