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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28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惠州市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行)监(2015)44000000141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严加武
代理审判员谭甄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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