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汝州市教育体育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43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五松,汝州市汝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417065301H。
法定代表人:胡辉生,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汝州市营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07193Y。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强,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汝州市教育体育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亚菲
书记员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