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太原市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延安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446号
原告:太原市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阳街体育路口北美金棕榈3号楼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延安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丽森大厦5单元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北京新狮瑞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该公司承担延安凯旋城室内设计项目。随后,原、被告与北京新狮瑞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设计合同的设计人变更为原告,设计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原告享有和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等文件并经被告认可,所涉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双方于2018年5月18日确定,实际设计面积为15013.95平方米,设计费总额为1651534.5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设计费,严重违约,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及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载明,合同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的注册登记地为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86号第1幢,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太原市晋阳街体育路口北美金棕榈3号楼1302,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鹏
 
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索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