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铁路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铁路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468号1号楼1号门605-610室,组织机构代码:6091008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468号1号楼1号门6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民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9638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