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执保48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梅山工业民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宏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三O煤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
法定代表人:杨桂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梅山工业民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三O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7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8,933.6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梅山工业民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三O煤矿名下价值总计608,933.63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 依 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