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182号之二
原告:庆留安,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书,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梅山工业民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控江路1029弄1号20B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三O煤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
法定代表人:杨桂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庆留安与被告**书、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梅山工业民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三O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庆留安于202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留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留安撤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案件受理****已预交4,944.67元,扣除其负担的25元剩余4,919.6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庆留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