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2699号
原告:广州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36号610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鼎创城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79号永和大楼第7层704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广州鼎创城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18360.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8360.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6日为8537.9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承担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242500元。付款方式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请款资料后,4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同时,合同第21.1条款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设计服务,已向被告提供全套施工图。因案涉项目存在停工,2021年11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友好沟通,双方共同确认案涉项目最终结算费用为218360.63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及提供全套请款资料,并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支付,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设计费218360.63元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鼎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30日,鼎创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编号:GZ-XZ-SJHT-2021-0003)(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新庄村;第十七条设计费及付款方式17.1本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42500元,总设计面积约为2500m²,设计费单价按下表清单单价执行。最终结算设计费按单价不变,设计面积按最终提交的施工图纸面积结算。清单中载明,临时展厅施工图设计和临时样板房施工图设按设计的含税全费用综合单价为97元/㎡。17.2建筑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1)第1次付款:正式合同签订并**后,经乙方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情况材料后在60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2)第2次付款:乙方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并经甲方或第三方审图单位审核通过,如需要取得施工审查合格证的则在取得合格证,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情况材料后45日内支付设计费用总额的40%;3)第3次付款:乙方完成与装修设计、园林设计单位的配合工作,并完成二次机电深化配合图,完成配合工作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情况材料后支付设计费20%;4)第4次付款:项目施工完成后并取得甲方验收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情况材料后,4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如无改造的项目,则在第4次付款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以上全套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付款申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21.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45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2021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广州黄埔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果认定费用进行洽谈,并出具双方签字**的《洽谈记录表》载明,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甲乙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编号:GZ-XZ-SJHT-2021-0003》;2、针对目前新庄项目暂停施工的情况,针对乙方已完成的成果进行确认。临时展厅完成工作量: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占比89%)完成100%,施工图纸全部完成,10月20日已提交蓝图;后期服务阶段(工作量占比11%)完成10%,桩基础、底板施工。临时样板房完成工作量: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占比89%)完成80%,乙方已完成与装修设计及园林设计单位的配合,已提供全套图纸,但由于未和幕墙单位进行配合,按照80%工作量考虑;后期服务阶段(工作量占比11%)完成10%,桩基础、底板施工。3、如本项目后续重启复工,双方按原合同执行,不另外签订合同;乙方按照原合同设计任务书工作要求完成履约,合同含税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以上洽谈记录内容仅为过程资料,最终以集团审批为准。
同日,**公司向鼎创公司发出《关于申请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设计费用的函》载明,2021年11月05日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该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及相应设计费用汇总如下:临时展厅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1894.88㎡,合同单价97元/㎡,完成比例90%,设计费小计132338.42元;临时样板房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1539.63㎡,合同单价97元/㎡,完成比例72%,设计费小计86022.21元。备注:1.施工图设计阶段及后期服务阶段工作量占比按《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中第五条设计工序工作量比例,第3点综合工作量比例计取(详见附件1);2.阶段占比计算过程:(施工图设计):62%÷(62%+8%)x100%≈89%,(后期服务):8%÷(62%+8%)×100%≈11%。3.完成比例:(临时展厅)89%x100%+11%x10%≈90%,(临时样板房)89%x80%+11%x10%≈72%。4.如本项目后续重启复工,双方按原合同执行,不另外签订合同;乙方按照原合同设计任务书工作要求完成履约,合同含税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做调整。目前本项目结算设计费用为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叁佰陆拾元陆角叁分整(218360.63元),贵司已支付金额:0元。
2021年11月17日,**公司向鼎创公司发出《付款申请函》,申请鼎创公司支付已完成的上述工作设计费用。
**公司为证明鼎创公司对其主张的设计费金额知情且无异议,提交了与鼎创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1月25日,***名为“K-佳兆业张工(请款)”发送了“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请款资料汇总.pdf”,“K-佳兆业张工(请款)”表示“可以的”,其后多次表示因“无额度”、“公司目前资金不足”等无法支付款项。
**公司提交发票两张,拟证明其已分两次足额开具218360.6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洽谈记录表》《关于申请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设计费用的函》《付款申请函》、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鼎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将在全面审查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裁判。
**公司与鼎创公司签订的《广州新庄村城市展厅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未付设计费问题。根据双方**确认的《洽谈记录表》中所确认的完成工作量可知,临时展厅施工图设计部分完成的工作量比例应为90%、临时样板房施工图设计完成的工作量比例应为72%,合同约定以97元/㎡计算单价,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完成比例和计算单价予以采信。至于建筑面积,合同约定按照最终提交的施工图纸面积结算,原告虽未提交具体施工图纸,但根据其举证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证明,被告并未对原告主张的实际施工建筑面积和结算金额提出过异议,且**公司已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鼎创公司应向其支付设计费218360.63元。
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施工完成并取得甲方验收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情况材料后,4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本案中,涉案项目并未最终完工也未取得验收,但考虑到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则按合同约定鼎创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一为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鼎创城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18360.63元及违约金(以218360.63元为本金,以日万分之一为标准从2023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3元,由被告广州鼎创城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