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朗石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宁夏朗石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大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02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朗石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大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生态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朗石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大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大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212元,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区纬一路北侧三套房产进行查封,将被执行人名下宁***号、宁***号两辆车已依法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452211元,执行费668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瑞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