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铜执字第0003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6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