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滁执字第002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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