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羲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92民初27号
申请人:常州市羲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
法定代表人:冯斌。
被申请人: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林。
申请人常州市羲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羲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羲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羲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松
书 记 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