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辖92号
原告:***,女,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谢埠村庄屋何湾**,现住丹阳市。
被告:***,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市口交通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国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地址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路**。
负责人:杨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诉称,要求***、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2日16时25分许,***驾驶苏L×××**小型客车沿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凤凰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凤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直行通过路口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系该院审判员何建波的母亲,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当事人***系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干警何建波的母亲,故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朱云云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程 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