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5669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669号之二
原告: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065R,住所地丹阳市新市口交通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云,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今明,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207875,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应志刚,董事长。
原告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6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