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669号
申请人: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065R,住所地:丹阳市新市口交通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云,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今明,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207875,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应志刚,董事长。
申请人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