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执232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民运街49号4层1号。
被执行人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丹东市东港市黄土坎农场182号。
法定代表人鹿桂兰。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2017)辽0203民初34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延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宣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