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财保65号
申请人:***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民运街******。
法定代表人:王园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丽捷,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崔庆玉,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崔庆玉,男,195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人***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庆玉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崔庆玉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