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8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赵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57606021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5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民运街49号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3042491W。
法定代表人:王园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芳,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佩,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赵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674056473G。
法定代表人:王丽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原审被告大连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山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本案多份设计合同产生的多笔设计费,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并签订多份协议确定支付方法为30%现金,70%以案涉房屋抵顶。一审法院对多份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未予查清。经查,案涉房屋已经实际交付鼎力公司,只是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对抵顶行为是否完成、原多笔设计费的债务是否消灭、案涉房屋总价款与所抵顶的欠付设计费是否存在差额等事实予以查清。另,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系以房屋抵顶债务”,另一方面又认为北城公司、***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二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会由此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应查清多份协议中北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辨析本案法律关系,审查鼎力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再行确定鼎力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瑞瑶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唐庆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