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民运街**号*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东泉·绿洲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石河街道石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东泉·绿洲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5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力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2011年4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网设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且经过东泉公司的认可,不能以东泉公司酒店装修阶段的二次设计的内容来否定其实际履行了管网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签订是对已经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的统计,体现的是工程内容已经建设完成,2014年,整个工程的验收是对鼎力公司设计内容的认可。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属于未建先批,为了施工进度边设计边修改,双方并没有按照原合同的要求和流程履行,东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管网合同已解除。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4份精装图???东泉公司没有报质监站报备,东泉公司有明显过错。原审认定补充协议的履行证据不足错误,其公司所设计的建筑物客观存在,足以证明《补充协议》约定的增量工程确实存在,因此应当按其请求支付设计费。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鼎力公司所主张的三份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费应否给付问题。因双方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东泉公司已支付鼎力公司设计费128万元,尚欠32万元。原审判令东泉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并无不当。关于双方于2011年4月12日签订的管网设计合同是否履行问题,因鼎力公司提供的设计图载明的时间是2013年9月25日,但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8月18日开业,鼎力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管网设计图系其设计,原审对其主张的该笔设计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设计费应否给付问题,因合同约定鼎力公司应提供4份精装图纸并审图合格,鼎力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履行合同,原审对该笔设计费未予支持正确。故鼎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鼎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鼎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姜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