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民初509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高淑梅,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淑梅、***、***与被告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高淑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淑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