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涉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大街81号。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人***,群众。2012年6月6日被依法执行保证人取保候审。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涉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涉城镇北关村失地群众生活问题确定建设北关凤凰大厦失地安置项目,2007年12月29日经县规委会审批通过该项目。北关凤凰大厦项目占地26亩,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进行对外出让,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扣除相关手续费用后,剩余资金全部返还北关村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2008年3月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与时任北关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支部副书记兼出纳***、支委委员兼会计任某某等人协商,由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凤凰大厦的工程设计项目(工程建筑面积50696平方米,设计费共计901574元),以每平方米2元给北关村回扣。2008年3月5日未经公开招投标,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关村签定了凤凰大厦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相继签定了补充协议及附件。项目谈定后,***向董事会汇报说给北关村10万元回扣,董事会成员均同意。至2008年9月24日北关村按合同向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95%设计费。2008年9月28日前后的一天,北关村杨某甲、***到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找到***,***以给北关村咨询费名义给公司财物出具101392元领款条,经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种衍福签字后,从公司财物将其中的10万元回扣款给了北关村杨某甲、***等人。后北关村双委人员***、***、任某某等六人将10万元回扣款平分,以河北凤凰园工贸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给每人上了一份职工养老保险。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揽北关凤凰大厦工程设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北关村回扣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具体负责北关凤凰大厦工程项目,应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不致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邯郸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