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曾颖与辽宁金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21民初83号
原告:**,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金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金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