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太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金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变更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70元,减半收取8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