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辽*太民一初字第19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按照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加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双方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综上,本案加工行为地和原告住所地均在辽*市太子河区,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欠款,被上诉人辽*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宏伟区人民法院起诉,两案属于同一纠纷由最先立案人民法院受理为由,将本案移送至宏伟区人民法院,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辽*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辽*太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辽*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张欣******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