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太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金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变更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70元,减半收取8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