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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阳立他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金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辽阳太民一初字第19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按照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加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双方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综上,本案加工行为地和原告住所地均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欠款,被上诉人辽阳千喜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宏伟区人民法院起诉,两案属于同一纠纷由最先立案人民法院受理为由,将本案移送至宏伟区人民法院,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辽阳太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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