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执18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南侧闽双聚富园。
法定代表人:兰成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中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9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75.36万元,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设计费70万元;二、如被告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设计费,则原告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75.36万元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668元,保全费4288元,由原告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88元,被告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负担566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4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9年7月4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已予以冻结,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新城10-1-102号房产,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二十一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股权、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6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于2019年9月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邮寄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三日内提交书面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志伟
审 判 员 刘家红
审 判 员 朱 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俊山
书 记 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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