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执1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南侧闽双聚富园。
法定代表人:兰成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中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9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新城10-1-102号房产,期限为3年,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
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家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俊山
书 记 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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