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浩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南侧闽双聚富园。
法定代表人:兰成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汀江路**。
法定代表人:郭桂英。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缺席审理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4291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设计费178200元;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0528元,保全费38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7748元。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二、2020年6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1、原审诉讼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北辰区科技园区汀江路11号(权证号:××;查封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2、诉讼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北辰区汾河南道南侧土地一处(权证号:××;查封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本院又于10月23日、11月9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被执行人已不实际经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五、承办人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3民初429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志伟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张 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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