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429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可信产业园B-13。
法定代表人:兰成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瑩,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汀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郭桂英。
原告天津市港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霍立刚
审 判 员  吕丽萍
人民陪审员  白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丹媚
书记员王毅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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