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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中澳双语学校与蓝图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滑县中澳双语学校。住所地:滑县新区滑州南路六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该学校职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滑县蓝图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滑县中澳双语学校(以下简称双语学校)因与被申请人滑县蓝图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语学校申请再审称:(一)2007年3月***日,双语学校与滑县建筑工程设计室(以下简称设计室)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由该设计室为双语学校设计学生公寓楼。2007年6月14日,设计室在未经双语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公寓的建筑单位发出一份“项目设计修改通知单”,将原图纸中的阳台无故去除,致使双语学校的公寓楼整体面貌及使用功能发生不应有的彻底改变。双语学校发现此事后,遂将设计室起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上述通知单为无效行为。滑县法院判决书列出的被告竟然是蓝图公司,且判决书对此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和事实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定“蓝图公司系滑县建筑工程设计室演变而来”,属于认定主体资格错误。(二)2007年6月14日的“修改通知单”没有经过双语学校授权,应为无效行为。综上,双语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蓝图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设计室与蓝图公司实际是一家,2007年处于更名状态。(二)阳台变更是双语学校代表***为了节省造价申请所作,变更单是***交由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双语学校不可能不知道变更。综上,双语学校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2007年3月***日,双语学校与设计室针对双语学校学生公寓工程设计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加盖的是设计室印章。2007年7月24日和2007年10月20日的《工程验收报告》均显示,“设计单位验收意见”栏中加盖的已经是蓝图公司印章,双语学校在“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加盖学校公章予以认可。2008年8月***日,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4中“设计单位意见”栏中加盖的也是蓝图公司印章,在该表下方“建设单位意见”栏中,双语学校签字并加盖了该学校公章予以认可。在滑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4日的庭审中,蓝图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双语学校明确表示对被告资格无异议。因此,双语学校申请再审称蓝图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成立。(二)对于变更设计图纸的行为,蓝图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向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双语学校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基础结构工程验收报告》及《参加工程主体验收单位和验收组代表》等文件上签字盖章,表明双语学校知晓设计图纸变更。根据以上事实,结合证人***、裴增聚的证言和施工单位河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生效判决认定双语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项目设计的修改提出异议,应视为双语学校对项目设计修改的认可,对双语学校提出的《项目设计修改通知单》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双语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滑县中澳双语学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