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

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2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
住所地:邓州市三贤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任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上诉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381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经院办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德林
审判员  张艳霞
审判员  王邦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斌
书记员郭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