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

某某、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执恢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4日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任院长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邓州市三贤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权证号:02××51),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302执恢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进春
执行员  任远征
执行员  孟 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绍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