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

某某、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执监1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2月4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立案执行超过6个月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提级或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由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邓州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宛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