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

某某、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2执23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作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臧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