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绵阳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魔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24民初171号
原告:绵阳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7581048X8。
法定代表人:邓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魔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727589251。
法定代表人:王云江,董事长。
原告绵阳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魔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绵阳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50元,由原告绵阳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先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苏小鸿
书 记 员 彭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