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正华建筑设计事务所、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9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华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阎莘蔚。
被执行人: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正华建筑设计事务所诉被告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按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正华建筑设计事务所支付设计费1356万元及违约金570万元,共计人民币1926万元。判决生效后,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正华建筑设计事务所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年8月27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网络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传统查询(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0109执恢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靳冠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