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正华建筑设计事务所与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0054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华建筑设计事务所。
被执行人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六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正华建筑设计事务所与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潘龙湖南岸,证号为:元国用(2008)第00061号,面积为66666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项土地上建筑物,证号为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第××号,第10003256号,第10003257号,第10003258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潘龙湖南岸,证号为:元国用(2008)第00061号,面积为66666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潘龙湖南岸,证号为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幢号1,建筑面积312.57平方米、幢号2,建筑面积438.86平方米、幢号3,建筑面积637.6平方米、幢号4,建筑面积3769.76平方米、幢号5,建筑面积2722.71平方米的房产;证号为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幢号6,建筑面积230.27平方米、幢号7,建筑面积378.23平方米、幢号8,建筑面积174.4平方米、幢号9,建筑面积219.78平方米、幢号10,建筑面积345.05平方米的房产;证号为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幢号11,建筑面积73.34平方米、幢号12,建筑面积91.91平方米、幢号13,建筑面积114.75平方米、幢号14,建筑面积161.31平方米、幢号15,建筑面积455.97平方米的房产;证号为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幢号16,建筑面积897.28平方米、幢号17,建筑面积1140.45平方米、幢号18,建筑面积1719.63平方米、幢号19,建筑面积66.15平方米、幢号20,建筑面积185.4平方米的房产;证号为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幢号21-22,建筑面积90.84平方米的房产。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