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5民初904号
原告:**。
被告:辽宁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