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82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于秋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苑隽,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凯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1、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凯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因被申请人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未实际控制金额,控制期限至2019年10月8日;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有车辆苏D×××**(松花江牌)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10月16日,该车难以查找;4、对被执行人已限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限制期限至2020年10月15日;5、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公司已不正常经营;6、对被执行人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其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0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8年12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认可被执行人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莘 祥
审 判 员 王建军
代理审判员 何 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臧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