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黔0321行初174号
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288号4号楼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4251402959。
法定代表人薛苹,董事长。
原告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变维住宅小区B栋二单元四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378020。
法定代表人袁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明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彪,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习水县习水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0095363703。
法定代表人谢永,局长。
出庭负责人金涛,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蒲小平,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婕,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府黔路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0095002207。
法定代表人魏树旺,市长。
委托代理人付全齐,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沙沙,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6P(1-1)。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泽江,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一期3栋1单元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3983412X。
法定代表人王志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家军,系百利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聂梅,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第三人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165354813。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院长。
第三人苏州土木文化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12号土木同润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88379705R。
法定代表人鲁祖统,总经理。
第三人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36618719T。
法定代表人袁硕,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路新区栖霞路16号9栋1单元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04374W。
法定代表人邓承林,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共和新路5308弄32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88214U。
法定代表人全先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飘飘,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429202369J。
法定代表人金幸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晨辉,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慧娟,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一分院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8866215。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建设计院”)不服被告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习水县住建局”)招投标处理决定及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原告申建设计院联合体成员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固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参加诉讼,基固公司遂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新兴公司不作回复,本院遂决定其作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并通知第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江西江汇勘察院”)、苏州土木文化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土木公司”)、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勘察公司”)、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筑公司”)、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艺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筑设计院”)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申建设计院、基固公司共托委托代理人向明强,被告习水县住建局负责人金涛、委托代理人蒲小平,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付全齐、王沙沙,第三人习酒公司委托代理人池泽江,第三人百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游家军、聂梅,第三人中建四局、江西江汇勘察院、苏州土木公司、贵阳勘察公司、重庆华筑公司、上海开艺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国华、蔡飘飘,第三人贵州建筑设计院委托代理人谢晨辉、陶慧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新兴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习水县住建局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人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口设计院”)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投诉。虹口设计院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遵府行复(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习水县住建局的处理决定,并于2019年3月6日送达。
原告申建设计院诉称:2018年9月8日,招标人习酒公司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公告,新兴公司牵头与虹口设计院、基固公司组成联合体,以新兴公司名义投标,共有中建四局等五家参与投标。2018年10月12日评标,评标结论,新兴公司以88.5分名列第一。评标结果递交招标人后,招标人未在三天内进行公示并列出中标候选人,因种种人为因素,直至2018年11月8日才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中标候选人名单,中建四局以85.1分中标。原告向习酒公司提出质疑,其回复是:2018年11月7日组织专家组重新评审是经过习水县住建局批准的。原告遂向习水住建局投诉。习水县住建局作出处理决定书,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均驳回原告的诉请,理由为:2018年10月12日评标结果未推荐中标候选人,因而公示条件未成就,招标人认为评标结果有问题,当然可以提出复评请求,采纳哪一次的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的职权;原告的标书在内容上存在问题,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理由均不成立,导致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一、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结果出来后,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将新兴公司作为中标人进行公示,是此次招标活动及招标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启动复评程序的前提是公示之后才能提出,既未公示,何来复评?本案复评程序违法。因此,2018年11月7日评审复议活动和结果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否决。习水县住建局审查复评请求,无论习酒公司是否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均应当在公示以后,且只能针对公示后的招标项目。无论是异议还是投诉,均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告知投诉人即新兴公司。但习水县住建局没有告知新兴公司,其2018年10月26日同意习酒公司按程序组织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二、招标人申请复评的理由是商务标评分过高,技术标的文件格式、工期不符合要求,同时又表示暗记投标人身份的嫌疑。上述问题不属于复评的范围:《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复评范围是“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商务标评分过高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标书封面遗漏“勘查”二字,但我公司的技术标内容完全正确,招标文件要求当投标系统格式和招标文件格式出现差异时,以系统格式为准,本次投标系统的技术标格式没有明确要求,准确表达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根本不足以影响评标结果;关于工期500天,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工期420天,并未明确是否含勘察和设计,我们的工程横道图勘察设计100天,施工400天,按相关规定施工工期只能提前不能超出,该项并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损害;复评明显偏袒对方,显失公平,复评有明显指向性,从复评分值结果看,只是针对新兴公司,对中建四局银行授信都是分公司的,却不进行纠正。请求:1、撤销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和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行复(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裁定停止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两项诉讼请求:3、判决确认2018年11月7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工程项目重新评标的行为违法,评标结果无效;4、判决确认2018年10月8日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项目评标结果有效,确认新兴公司为该项目工程的中标人。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合法性。
2、新兴公司、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口公司”)、基固公司组成联合体协议书。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3、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投诉内容及处理的理由、结果。
4、遵府行复(2019)13号行政处理复议书及送达回执。证明投诉内容及处理的理由、结果。
5、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评标报告。证明新兴公司评分88.4,排名第一。
6、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评标(复评)情况表。证明中建四局评分85.1,排名第一。
7、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水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证明复评后的公示内容。
被告习水县住建局辩称:我局作出的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投标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应撤销。原告诉称我局违反程序,其所称程序问题,都不是受理原告投诉后处理投诉的程序问题。原告所称程序问题,从处理投诉的角度,都已变成投诉处理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问题。(一)关于招标人习酒公司未在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未公示的前提下提出投诉,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当然利害关系人,发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存在违法嫌疑,评标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有权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投诉。该投诉不以评标结果是否公示为前提。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还要求必须先行公示,岂非脱裤子打屁?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发现涉嫌暗示投标人身份的行为,可能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一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举重以明轻,难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复查的权利都没有?所以,招标人在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属于一般情况,在招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暂时不公示中标候选人。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报告上,只是确定了各投标人的评标得分,评标委员会并未推荐中标候选人,也不符合公示的前提提案件。招标人在未公示前提出投诉,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二)关于习水县住建局2018年10月26日同意习酒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复议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第一,习水住建局同意招标人组织评审复议程序是否违法,不属于原告的投诉内容,我局在处理原告的投诉时,不应将其列入审查范围。第二,原告要求撤销的是住建局基于原告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未要求撤销住建局针对习酒公司的投诉所作处理意见。如原告坚持要求撤销住建局2018年10月26日的处理意见,应当另案起诉。第三,习水县住建局2018年10月26日的处理意见是否合法,本着“自己不能作自己的法官”的原理,不应由习水县住建局在处理原告投诉一案中进行评判。第四,《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复评范围“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采用列举式规定,“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只是其中的三种情形,“等”字表示列举不穷尽,还有其他情形,核心是“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习酒公司投诉的内容属于该范围,住建局同意习酒公司按程序组织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复议是合法的。(三)关于习酒公司投诉的问题是否成立。第一,习酒公司投诉的问题是否成立,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进行评判,住建局不能代替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习水县住建局收到习酒公司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洪滩制酒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为420日历天,新兴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洪滩制酒区工程横道图”工期为500日历天;投标文件(技术标)标题中确无“勘察”字样。这些问题是否会引起评标分值发生变化,存在疑点。住建局认为有必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复议,于是同意习酒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就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复议。第二,2018年11月7日,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复议,认为新兴公司的投标文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确实有违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推翻了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复议后,确定第一中标人为中建四局。这一评标结果,是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律的授权作出的评定。原告投诉的串通投标事实又无法认定,我局没有法定理由否定2018年11月7日的评标结果。原告增加的两项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当支持。理由是:第一,确认2018年11月7日重新评标行为违法,评标无效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均不是行政机关,招标、评标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属于行政监督部门评价的范围,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评价范围。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的合法性,可能间接审查招标、评标行为的合法性,但不能直接审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是否合法和评价评标结果是否有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规定了14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并未规定评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原告要求认定中建四局的中标结果无效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该项诉求实质上属于重复请求。第二,原告请求确认2018年10月8日的评标结果有效,确认新兴公司为中标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属于重复请求。2018年11月7日评审复查,所有投标人的分值都发生了变化,其中中冶建工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废标,新兴公司的投标文件因出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不相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况,其技术标被评为0分。因此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不应当采信。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习水县住建局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1、“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2、新兴公司组团提交的投标文件(节选);3、2018年10月12日的开标、评标文件、评标报告;4、习酒公司提交习水县住建局的《关于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评标报告结果复审的申请》;5、习水县住建局同意习酒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复审的《文件处理签》;6、2018年11月7日的开标、评标文件、评标报告。证明招标人审查认为评标分值存在错误申请复评及投诉具有合理前提,评标委员会于2018年11月7日评标复审程序合法;复审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二组:7、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口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习水县住建局提交的《关于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投诉函》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8、2018年11月15日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2018年11月19日虹口公司向习水县住建局提交的《关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投诉书》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10、2018年11月19日,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的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1、2018年11月14日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关于责令暂停“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申请人虹口公司向被申请人习水县住建局投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习水县住建局根据原告虹口公司的投诉情况依法受理;在习水县住建局调查处理虹口公司的投诉期间,习水县住建局依法责令招标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三组:12、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的通知(习委办字【2018】79号);13、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习水县城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习委办字【2018】80号)。证明习水县住建局查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已划转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组:14、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关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中被人投诉举报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移交函》(习住建案移【2018】9号);15、习水县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中被人投诉举报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调查情况的复函》;16、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调查卷宗复印件47页、综合执法局调取的遵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光盘。证明:根据习水县综合执法局的调查结果,无法认定虹口公司投诉的招标人习酒公司、投标人中建四局、招标代理机构百利公司具有恶意串通内定中标单位的违法事实,虹口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第五组:17、习水县住建局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习住建处(2018)001号《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习水县住建局作出处理决定书是合法的,处理决定依据招标人习酒公司以及原告虹口公司提交的投诉事由与佐证资料,以及习水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调查的事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合法。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习水县住建局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处理,主体适格。评标委员会在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评标报告中,仅有分值排名,中标候选人一栏未推荐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招标人习酒公司申请重新评标的事由,经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且被采纳。习水县综合执法局的调查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达不到认定涉案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串标、排斥投标人、泄漏与评标相关信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存在违法等情形,而重新评标又改变了原来的评标结果。故招标人申请重新评标的事由,对中标结果有实质影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评标的条件。复议维持习水住建局的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证明受理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第二组:5、原告营业执照;6、被告法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7、第三人法人代表证明及委托书;8、第三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且主体资格合法。
第三组:9、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接受百利公司申请参加复议的时间。
10、行政复议答辩书。证明习水县住建局依法提供了答辩状。
11、原告投诉函。证明原告向习水县住建局进行投诉。
12、习住建通(2018)161号通知。证明习水县住建局通知习酒公司暂停招投标活动。
13、移交函。证明习水县住建局已经将投诉函转由习水县综合执法局处理。
14、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对原告投诉的处理结果答复。
15、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四组:16、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17、第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8、邮件封面;19、送达回执;20、委托送达函。证明送达程序合法。
21、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答辩人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程序合法。
第三人习酒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当庭述称:住建局和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无理,应当驳回。原告标书存在首长休息室、军需库、门诊、信访办公室等与招标项目无关、功能不符的字样,有暗语和标识之嫌,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招标人据此提出异议申请复评事出有因。招标人为保证自己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招标结果的客观公正,在开标后,评标结果公示前,发现评标结果有瑕疵、有异议,申请招标行政管理部门准许复评的行为并无不当。涉案项目复评结果,原告方未能进入前三的事实能充分说明原告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合规或未实际响应招标条件的客观事实。原告以《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质疑评标结果公示前申请复评的程序合规性,显然是错误的,两条例中相应条款内容均是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并非招标人,原告以此说理,适用法律错误。招标人组织复评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增加的诉求非行政诉讼审理的范围,不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人习酒公司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百利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当庭述称:我公司与习酒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招标代理工作,将工程资料文件进行了汇编,将汇编的成果交付习酒公司及住建局,合同约定中明确了中标单位是由习酒公司依法确定,评分也是由专家委员会依自身的专业判断评分,习酒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对招标项目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提出复评也是依法提出,并无不当,对原告诉请确定中标单位与百利公司无关。百利公司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没有违规行为。住建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经过政府部门严密调查,结合相关的事实证据作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决定书证实了我公司并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人百利公司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中建四局、江西江汇勘察院、苏州土木公司、贵阳勘察公司、重庆华筑公司、上海开艺公司述称:习酒公司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有效。习水县住建局接受习酒公司复审申请,依法同意习酒公司按程序组织评审复议行为正确,两级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已经证明原告投诉的串通投标没有证据,原告组团的标书确实存在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存在标题缺字、设计图纸暗示投标人身份等问题,确实对最终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我组团中标结果合法有效。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保留对原告肆意妄想,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侵害我组团各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人中建四局、江西江汇勘察院、苏州土木公司、贵阳勘察公司、重庆华筑公司、上海开艺公司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证明主体适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人贵州建筑设计院同意中建四局的陈述意见,并补充,我方依法依规参加投标活动,取得中标通知书,与业主习酒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我方是习酒公司项目的合法有效承包人。
第三人贵州建筑设计院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新兴公司未进行陈述,也未提交证据。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习水县住建局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7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2018年11月7日的复评结果合法;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和第三人均同意习水县住建局的质证意见。对被告习水县住建局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1、足以说明住建局批准复评行为错误。理由:1、习酒公司向住建局提起的是复审申请,不是投诉。答辩中,两被告均提到适用法律依据的是实施条例第40条、第60条、81条及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第4条,上述法律依据均是说明招投标活动当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上述条例进行投诉,但习酒公司提出的是复评申请不是投诉,属于申请范围,应当适用贵州省条例第37条的规定,公示后就资格审查错误,分值错误,超出评分标准可以提出复评申请。2、习酒公司不具有提出复评申请的主体资格。理由:实施条例第60条、81条及贵州省条例44条规定,提出投诉首先要向招标人提出,说明习酒公司是招标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不论是提出复评还是投诉主体均不适格。3、复评申请的内容与违法没有任何关系,被告谈到的是新兴公司在评分上有问题,评分是由专家评,而不是招标人单方评分。因此,内容与违法没有关系。4、住建局文字处理签中,部门处理意见栏,住建局依据的是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第3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同意习酒公司的复审申请,而不是处理决定上所依据的第40条和第81条。依据贵州省的招投标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评标结果出来了之后,三天之内进行公示。因此,习酒公司作为招标人提出复评申请错误,住建局同意复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对第二、三、四组证据均不持异议,但第四组证据足以证明复评申请的提出及住建局的批准均不符合上述两被告适用的四条法规。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被诉行为合法,只能证明被诉行为存在。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均不持异议。对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建四局联合体提交的证据,各方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各方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且各方提交的证据均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习酒公司系2000年8月15日在遵义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为国企。2018年9月6日,习酒公司作为招标人与百利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约定“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由百利公司在国内代为公开招标写出评标报告后由习酒公司确定中标人。2018年9月8日,招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分为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价格、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七章(编码为第八章,其中第六章图纸删去)。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为“自筹”;1.2.3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1.3.2计划总工期为720日历天,其中洪滩制酒区项目为实际开工之日起420日历天内完工;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为“接受”并设置了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资质条件;3.7.5投标文件格式载明:“(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摒弃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相互矛盾。(6)投标文件暗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标为暗标,为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施工方案、勘察大纲。明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等内容。(7)投标人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暗标文件封面的内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对投标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采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施工方案、勘察大纲按零分处理。”10.3暗标评审重复了该内容;投标人须知3.7.5将该内容作特别提醒。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3人”,10.13.9项目估算总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2018年9月13日变更为“人民币33.5亿元”;评标办法章载明为综合评估法,并分别列举了各项目评分规则和分值,载明投标文件格式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章的要求,工期符合投标人须知章1.3.2项要求,对企业业绩和企业信誉也作了专门要求;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商务标部分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技术标名称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标”,投标人编号。
招标公告发布后,新兴公司、虹口设计院、基固公司组成联合体,以新兴公司为牵头人投标;中建四局、江西江汇勘察院、苏州土木公司、贵阳勘察公司、重庆华筑公司、上海开艺公司、贵州建筑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以中建四局为牵头人投标;另有贵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共五家投标人投标。2018年10月12日,该项目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并组成由招标单位代表二人及遵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抽取的五名专家组成的七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载明评标结果:新兴公司以总分88.40分名列第一,中建四局以85.10分名列第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65.76分名列第三,贵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62.21分名列第四,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57.54分名列第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栏为空白。随后,习酒公司向习水县住建局提交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的《关于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评标报告结果复审的申请》,提出:经对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查阅,发现新兴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商务标:①企业业绩应得分1分,不是满分2分;②企业信誉所提供的银行授信项目应评分3分,不是4分;(2)技术标:①技术标项目名称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文件将项目名称写作“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项目工程(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应不能通过形式评审;②“洪滩制酒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为“实际开工之日起420日历天内完工”,投标文件中的“洪滩制酒区工程横道图”工期为500日历天,实质性响应的内容相互矛盾,应作废标处理;③单体设计方案中的图纸,“洪滩制酒区锅炉房-8”图纸中出现以往工程名称“详见大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图纸”、“运营中心-4”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首长休息室”功能房间字样、“运营中心-11”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军需库”功能房间字样、“运营中心-12”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门诊”功能房间字样、“洪滩制酒区锅炉房-2”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联的“晋02G08”字样、“洪滩制酒区综合办公楼-1、2、3”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联的“闽06J11”、“闽04J05”字样、“运营中心-12”图纸中出现与本项目使用功能不相符的“信访办公室”功能房间字样,结合新兴公司商务标中财务报表多处显示军队项目,此前实施了相关医院项目,且该公司改制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工程队等情,这些标记暗示投标人身份,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条规定及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B2.1条,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明显与招标文件条款不符的情况,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申请进行复审。习水县住建局收到招标人习酒公司的申请后,于2018年10月26日同意习酒公司按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2018年11月7日,习酒公司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载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书中的法人代表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不一致,为废标;投标文件评审评分排序为:第一名中建四局、第二名贵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名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名新兴公司,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建四局、第二中标候选人贵州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8日,该评标结果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18年11月12日。
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招标人习酒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在未公示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系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2018年11月12日,习酒公司书面回复原告:1、你公司异议所述事实不成立;2、我公司上述项目招标过程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你公司如对本回复持不同意见,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018年11月14日,原告向习水县住建局投诉,同日,习水县住建局作出习住建通(2018)161号《关于责令暂停“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责令习酒公司暂停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018年11月15日,习水县住建局作出《补正通知书》送达原告,要求完善投诉书。2018年11月19日,原告重新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请求1、否定2018年11月7日评标结果,确认2018年10月12日的评标结果有效,责令习酒公司取消中建四局在本项目中的中标资格;2、追究被投诉人习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恶意串通投标、内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3、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请求调取评标过程的录音录像,以证明习酒公司代表陈英华、童森诱导和要求评标专家必须将中建四局确定为中标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日,习水县住建局受理原告的投诉。2018年11月21日,习水县住建局将原告投诉习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涉嫌串标的线索移交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后于2018年12月18日函复习水县住建局:1、与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对招标人就未经公示的评标结果申请复审(重新评标)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未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所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中,有四位专家称业主方的复审(重新评标)申请有诱导的感觉,但仅是四位专家的主观感知,该陈述与另一位专家倪光荣以及习水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付万英的陈述相矛盾,也与评标、复审过程的视频资料相矛盾,不能得出招标人客观上对四位专家进行诱导的结论;从招标人提交的复审申请来看,该复审申请的理由经习水县住建局同意,且评标委员会也认为新兴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封面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项目工程(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封面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要求而被评为0分,故不能证明该复审申请诱导评审专家倾向中建四局和排斥新兴公司;3、通过审查调取的涉案材料,未发现百利公司与中建四局因涉案项目找专家对业主方评审代表进行评标培训的事实,也未发现百利公司工作人员将新兴公司的投标文件故意泄露给中建四局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排斥新兴公司中标的事实。2018年12月20日,习水县住建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为,经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不能认定习酒公司、百利公司、中建四局串通投标、提前内定中标单位的违法行为;关于采信哪一份评标结果的问题,因系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行政监督机关无权替代评标委员会评标,习酒公司作为招标人,与本次招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如发现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可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习水县住建局收到习酒公司重新评标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习酒公司申请中提到的问题是否会引起分值变化存疑,从而同意习酒公司重新评标;因此,2018年11月7日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程序合法;重新评标后,评标结果发生变化,而原告未对2018年11月7日的评标结果提出实体上的异议,原告所称串通投标又无法认定,无法否定评标委员会2018年11月7日的评标结果;决定驳回原告的投诉。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后,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习水县住建局的处理决定。
2018年12月25日,习酒公司恢复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向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建四局发出中标通知书,2018年12月28日,中建四局投标联合体与习酒公司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现已进场施工。
另查明,上海虹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更名为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并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新兴公司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总队,与军队脱钩后改制设立。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称“复评”、被告习水县住建局和第三人习酒公司所称评审复议,实质上是重新评标,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按照法律术语称为重新评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习水县住建局系同意习酒公司组织重新评标,2018年11月7日的评标行为系重新评标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公开招标项目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最能满足项目要求的交易对象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交易合同签订的一种特有方式,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行政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系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本案审理习水县住建局的行政监督行为和遵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习水县住建局作为习水县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受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申请。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事实均不持异议,对习酒公司复审申请中指出的新兴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问题也不持异议,对习水县住建局投诉处理程序及认定事实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习水县住建局接到原告投诉后,立即责令招标人习酒公司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原告补正并在原告补正投诉申请书和投诉材料后,按照投诉事项涉及的行政职能,将投诉涉及违纪违法线索移交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在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终结,书面回复确认不存在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原告诉称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否得当。评价投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必须评价重新招标是否依法启动,核心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权利及权利行使方式,以及行政监督机关对第三人习酒公司提出的复核审查申请许可重新评标是否合法。
(一)关于招标人的权利及权利行使方式。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向社会公开邀约,众多投标人响应邀约,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确定交易对象的合同订立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投标人处于竞卖地位,招标人享有最终定标权,即决定与最能满足招标项目条件和要求的投标人订立交易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也明确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最终决定权。但招标人的最终定标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必要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资项目,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严格限制。如果出现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形,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并按照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全程接受监督的原则,报请行政监督机关同意。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的行为。评标质量决定招标人能否选定最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报告后交招标人后,对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人或评标结果排名靠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是招标人的当然权利。招标人审核的内容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分值是否计算错误等影响最佳中标人选定,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要求、是否存在暗示投标人身份的标记标识等影响公平公正的因素。本案中,2018年10月12日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向招标人习酒公司作出了评标报告,给出评标得分,但未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习酒公司对评标报告和评标分值排名第一的新兴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发现其投标文件存在商务标分项评分不符合评分标准、技术标存在封面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图纸存在与招标项目功能不相适应且可能暗示投标人身份若干标记等情形,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并可能影响最佳中标人选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重新评标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招标人对投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请行政监督机关批准纠正,属于招标人依法享有的纠正权,不属于投诉范畴,可以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不应受是否公示评标结果的限制,也不应受法律、法规关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投诉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主体系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接受投诉的主体系招标人。原告认为习水县住建局受理并同意招标人习酒公司提出评审复议的请求违反上述规定,系对法律条文的的不当理解,也没有正确理解招标人权利,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监督机关许可招标人重新评标是否合法。习水县住建局收到招标人习酒公司复审申请后,审查了习酒公司提出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申请中提出的新兴公司投标文件中商务标单项评分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有差异,技术标存在标题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不一致、图纸存在标记暗示投标人身份的嫌疑等情形,同意习酒公司重新组织评标,处理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处理得当。本案审理中,原告也认可技术标标题存在少字、图纸存在与招标项目使用功能不符的标记等情形。结合原告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新兴公司由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总队改制而来的的背景,投标文件图纸上的“首长休息室”、“军需室”等标记不能排除暗示投标人身份的嫌疑。这些问题属于“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的范围。原告技术标封面标题遗漏两个字,但投标系统的技术表格式没有明确要求,不影响评标结果,图纸上的标记属于粗疏差错等解释,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习水县住建局据此准许习酒公司重新评标,理由充分。原告所持洪滩制酒区工期500日历天,已经写明勘察设计100天,施工400天,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从实际开工之日起420日历天并不冲突的理由成立,但不能因此判定其他差错不影响评标结果。习水县住建局准许招标人习酒公司组织重新评标适用《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的规定,该条规定虽系针对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投诉作出,但内容认定恰当,不影响其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习水县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习酒公司申请复审及习水县住建局同意重新评标合法,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下,驳回原告的投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裁定停止招投标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确认2018年11月7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酱香技改(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工程项目重新评标的行为违法,评标结果无效,属于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督权处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范围,本院不予裁判。原告请求确认2018年10月8日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项目评标结果有效,并确认新兴公司为该项目工程的中标人。2018年10月8日尚未开标,也没有评标,应为原告表述错误。且评价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属于招标人最终定标权,系民事争议,本院在行政诉讼中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上海申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林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廷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