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663号
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冬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府苑小区A座综合楼西部四层。
法定代表人:冯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大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黄山佳园小区南门30号。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仇建辉。
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大胜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大胜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文斌
审 判 员 曹智勇
审 判 员 徐 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立东
书 记 员 蔡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