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4执34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621560-6,地址住所地宿迁市,组织机构代码:74621560-6。
法定代表人:冯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291949-X,地址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2016)苏132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4155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130元。经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9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9月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许跃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N×××××苏N×××××小型汽车均已被另案查封(未能实际扣押),现已执行到位31217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