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庞大昌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庞大昌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字第1649号
原告苏州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江苏...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庞大昌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州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庞大昌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3元,由原告苏州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