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寿福公司与重庆大时代公司重庆市瑞凤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9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沿湖路5号6幢4单元负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77701468。
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1幢1单元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70869B。
法定代表人:殷福广,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镇湖滨路31号1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7464473A。
法定代表人:向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年公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其已与重庆大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9.94元,减半收取7064.97元,由上诉人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乔 艳
审判员 吴学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胜